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發布粵保監罰〔2018〕3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電話銷售中心及相關責任人因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被處罰。
決定書顯示,2017年10月28至29日,泰康人壽電話銷售中心銷售人員鄭健俊致電投保人周*霞銷售41****85號保單過程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情況。
根據泰康人壽電話銷售中心提供的勞動合同以及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郭賢洋在上述違法期間任總經理,負責全面管理工作,是對存在問題負管理責任的主管人員;鄭健俊是涉案保單的銷售人員,對存在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廣東監管局給予主管人員郭賢洋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責任人鄭健俊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泰康人壽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電話銷售中心整改并處罰金15萬元的行政處罰。
(編輯:daiso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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