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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款“救命險”測評:條款復雜 大牌產品未必技高一籌

李致鴻 北京報道

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和購買力的提升,中國重疾險市場持續快速發展,市場競爭也格外激烈,各家保險公司傾向于采取差異化競爭策略,重疾險呈現復雜化的發展趨勢。

重疾險,正走進更多人的生活。

5月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并附《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對人身險產品在條款設計、責任設計、費率厘定、精算假設、申報使用管理等方面應遵循的禁止性規定進行了詳細說明。

其中,涉及重疾險的負面清單,包括條款中的重要釋義不符合消費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癥”釋義中未包括原位癌責任;對惡性腫瘤責任中的甲狀腺惡性腫瘤進行單獨處理,責任設計不合理,設置較低的保險金額,變相縮小保障范圍;疾病保險產品條款中不合理約定被保險人確診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獲得保險金給付;重疾險產品的參數調整管理辦法中設置調整疾病種類及定義等。

事實上,無論是上述監管規定的出臺,還是重疾險自身的更新迭代,都越來越朝著有利于消費者的方向上發展。

目前,市場上主流的重疾險,包括返還型重疾險、單次重疾險、多次重疾險和防癌類重疾險等。在保障期限上,既有定期也有終身;在繳費方式上,分為10年、15年、20年和30年等;在保障范圍上,包括重疾、輕癥、特定疾病和身故/全殘等。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通過對近40款重疾險的投保年齡、繳費方式、保險期間、等待期、保障范圍、附加服務、投保示例的比較(詳見圖表),希望為消費者提供更為客觀的參考。

不過,“鞋子合不合腳,自己穿著才知道”。對于哪款重疾險最好、最合適之類的問題,不必妄下結論,關鍵在于個人需求。

產品發展復雜化

重疾險是以合同約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發生為理賠條件進行固定給付的保險。換句話說,當發生合同約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時,重疾險即可理賠,保險金額事先約定,不以實際醫療費用為給付基礎,不關注保險金額的實際用途。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采訪中獲悉的案例顯示,上海地區某消費者發生心臟疾病,根據重疾險合同,屬于約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因此獲得了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該消費者將其中一部分用于手術及住院治療費用,剩余部分用于更換汽車。

事實上,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和購買力的提升,中國重疾險市場持續快速發展,市場競爭也格外激烈,各家保險公司傾向于采取差異化競爭策略,重疾險呈現復雜化的發展趨勢。

5月6日,深圳華博精算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曉波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是產品范圍擴大,除主流的返還型重疾險外,大家紛紛推出監管相對較少的消費型重疾險;二是疾病數量在增加,超過100種疾病的產品已經出現不少;三是保障程度在深化,從以往的單次給付重疾,擴展到可理賠多次的重疾;四是理賠條件在放寬,例如癌癥多次賠付的等待期從以往的“五年無癌期”逐步優化為“三年確診期”,同時覆蓋癌癥持續、復發和轉移;五是輕癥保障在加強,除輕癥保障疾病范圍和次數的增加外,輕癥豁免保費的產品也越來越多。

王曉波認為,在負面清單中,直接和間接涉及重疾險的有9條,部分是針對不遵守現有規定的保險公司,部分是對刻意規避監管行為的強調。相信此次專項核查清理工作完成后,市場上重疾險產品將更加規范,對消費者來說更加貨真價實。從重疾險市場發展來看,負面清單對正常的重疾產品創新發展,并不會造成重大影響。未來將會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及《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的修訂,可能會對重疾險產生更大影響。

據悉,此次監管將核查四項重點,一是嚴查違規開發產品、挑戰監管底線的行為;二是嚴查偏離保險本源、產品設計異化的行為;三是嚴查罔顧公平合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四是嚴查以營銷為噱頭、開發“奇葩”產品的行為。

誰的性價比更高?

其實,重疾在精不在多,一些為數字效應而層層疊加的重疾,往往是中國甚至亞洲人群不易罹患的重疾。隨著現代人患病幾率越來越高,年齡越來越低,輕癥尤為必要。此外,雖然帶有身故的重疾險通常價格更高,但依然被消費者看重。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比較了8款返還型重疾險、17款單次重疾險、11款多次重疾險、10款防癌類重疾險。雖然大型保險公司在品牌上溢出效應更為明顯,但是中小保險公司在性價比上并不弱。

以最受關注的返還型重疾險為例,從重疾保障的疾病看,平安人壽“安鑫保計劃”包含45種疾病,給付保額(理賠保險保額);長城人壽“康健人生計劃”100種,給付保額;陽光人壽“安康保計劃”80種,給付保額、已交保費、現金價值。

其余5款則以時間劃分給付條件。例如,泰康人壽“全心健康計劃”70種,180天內,非意外初次確診重疾,給付已交保費因為發生意外或180天后非意外確診重疾,給付基本保額。光大永明人壽“吉瑞寶人壽”100種,18周歲前,給付2倍保額;18-59周歲,給付保額、已交保費、現金價值;60周歲及以后,給付保額的1.5倍、已交保費、現金價值。

平安人壽“安鑫保計劃”、泰康人壽“全心健康計劃”保障范圍并不涵蓋輕癥。以華夏人壽為例,輕癥42種(3次、不分組、無間隔期),意外或非因意外90天后確診,25%保額/第1次,30%保額/第2次,35%保額/第3次。

在特定疾病上,泰康人壽“全心健康計劃”、光大永明人壽“吉瑞寶人壽”和陽光人壽“安康保計劃”涉及少兒特種疾病。

在身故/全殘上,分為意外身故、一般身故。例如,陽光人壽“安康保計劃”18周歲前,意外身故給付3倍已交保費;18周歲后,意外身故給付2倍保額。18周歲前,一般身故給付3倍已交保費;18周歲后,一般身故給付保額、已交保費、現價。

在養老祝壽金上,需要觀察的是合同繼續有效還是終止。平安人壽“安鑫保計劃”、泰康人壽“全心健康計劃”均為滿期給付已交保費,合同終止;陽光人壽“安康保計劃”滿期(88/99周歲任選一),給付保額2倍,合同終止。

其余都為合同繼續有效,例如華夏人壽“華夏幸福計劃”88周歲,給付主附險已交保費,合同繼續有效;長城人壽“康健人生計劃”70/75/79周歲,三選一,給付已交保費,合同繼續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重疾險的保費豁免頗為重要。所謂保費豁免,是指在合同規定的繳費期內,消費者達到某些特定的情況,例如身故、全疾、重疾和輕癥等,由保險公司獲準,同意消費者可以不再繳納后續保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平安人壽“安鑫保計劃”、泰康人壽“全心健康計劃”無被保險人豁免;陽光人壽“安康保計劃”無投保人豁免。這意味著前者被保險人不能享受豁免,后者投保人不能享受豁免。

除返還型重疾險外,單次重疾險中太平人壽近期推出的“福祿康瑞”在代理人的吶喊下,頗為走紅。不過,從條款上看并非技高一籌,不少中小保險公司早已在性價比上走上前列。或許,關鍵在于這款產品在“老六家”中率先放低價格,價格優勢加上品牌效應引人關注。

5月7日,業內精算師Alex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多次重疾險則是將幾十種重疾分為不同組別。例如,惡性腫瘤組,心臟相關疾病組,神經相關疾病組,重要器官相關疾病組,其他疾病組等,每個組別的疾病均可理賠一次。

這類產品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尤其是當被保險人已經罹患過一次重大疾病后,由于身體健康情況出現惡化,導致該被保險人再次患重大疾病的概率較健康被保險人有所增加。

多次防癌類重疾險可以保障癌癥的持續、復發、擴散等,在當前癌癥醫療水平不斷發展的環境下,可以為癌癥提供長期的治療補償。這類產品將兩次癌癥的賠付間隔期縮減為三年,被保險人在罹患了癌癥三年之后,或是罹患了非癌癥的其他重大疾病一年之后,如果還處于患癌狀態,可以獲得一次額外的重疾險賠償。

不過,這兩類產品的價格在市場上參差不齊,那些價格比單次賠付產品略貴的分組多次賠付或多次防癌類重疾產品,才值得購買(加價在10%左右較為合理)。

王曉波建議,在挑選重疾險產品時,首先要明確自身需求,如果是為了補償治療成本,建議優先配置醫療保險,根據對治療環境和地區的要求來選投不同等級的產品;其次,審視被保險人年齡和健康狀況,假如年齡已過半百,則無須配置理賠很多次的重疾險,即使對于身體強壯者,投保給付三四次的重疾已經足矣,如果年紀尚幼,未來醫學進步空間較大,配置多次給付重疾相對更加實用;最后根據預算情況來決定是選購返還型還是消費型,盡管我國消費者普遍喜歡返還型的保險產品,但還是呼呼大家理性思考和決策,例如對于并不很富裕的年輕人,消費型重疾產品更能滿足其低預算高保障的需求。

此外,防癌險主要為已經患有糖尿病或心臟病等疾病的人士提供癌癥保障,正常健康狀況人士還是建議投保保障更為全面的重疾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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