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婷婷 ○編輯 陳羽
保險業信息披露迎來新的綱領性文件。昨日,銀保監會下發《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相較于2010年的版本,《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涵蓋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新《辦法》于今年7月起正式實施。
具體來看,在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辦法》要求新增“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同時,披露的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等信息,要詳細到“至少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
此外,在保險公司應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風險評估”這一項內容上,在保險、市場、信用和操作等主要風險的基礎上,新版《辦法》新增了對戰略、聲譽、流動性等風險的說明要求。
除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狀況、重大關聯交易等信息之外,《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中應加入“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如保險公司應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包括準備金評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險公司應按照準備金的類別提供未來現金流假設、主要精算假設方法及其結果等說明,同時應按照準備金的類別列示準備金評估結果以及與前一年度評估結果的對比分析。
“讓保險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化及陽光化,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增加保險行業的整體公信力,也有助于保險公司治理能力的提升。”業內人士分析道。
《辦法》規定,如保險公司被發現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等情況,監管部門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保險公司如違反規定的,除按照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處罰外,還對其直接負責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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