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三板掛牌公司匯安保險銷售公司發布對外借款公告,表示向廊橋汽車提供500萬借款,同時廊橋汽車同意匯安保險在其店內設置營銷部,且其店內銷售的車輛全部通過該營銷部購買車險產品。
專家對藍鯨財經表示,店內銷售車輛全部通過匯安保險購買車險產品這一說法存在歧義,或涉嫌強制搭售車險的行為,若該項內容存在違規行為,則雙方合作協議難以成立。
匯安保險合作行為涉嫌強制銷售保險,專家稱相關監管缺失
5月15日,新三板上市公司遼寧匯安汽車保險銷售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對外提供借款的公告,表示與沈陽廊橋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達成合作,廊橋汽車同意其在店內設置保險銷售營業部,進行汽車保險銷售業務,且其店內銷售的車輛全部在匯安保險開設的銷售營業部購買汽車保險產品。
“匯安保險在對外借款公告中關于廊橋汽車所售車輛全部在匯安保險營業部購買車險產品的敘述存在歧義,如果指其售出的保險產品通過匯安保險的渠道購買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指其售出的每一輛汽車均會在匯安保險營銷部購買保險,是屬于違規行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藍鯨財經分析稱。對此,藍鯨財經采訪匯安保險尋求解釋,其回復稱,“沒有可以披露的信息,一切以公告為準。”
藍鯨財經查閱現行法規發現,在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汽車供應商、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保險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且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
由此看來,如匯安保險在對外借款公告中關于廊橋汽車所售車輛全部在匯安保險營業部購買車險產品的敘述,指其承諾全部售出汽車均通過匯安保險購買車險,則顯然與《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要求相違背。
“商業保險必須遵循自愿性原則,公告中的敘述涉嫌強行搭售車險,這與商業保險的自愿原則是相違背的。”朱俊生進一步向藍鯨財經分析稱,“購買商業保險是消費者的自主行為,任何銷售公司都不能夠采取捆綁銷售的模式,這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犯”。
“在實踐中,4s店與消費者會在簽訂購車協議時,同時簽訂補充協議,即消費者同時在其店內購買保險,但即便簽署了補充協議,如果違背消費者自愿性原則,該協議也可能是無效的”,朱俊生分析稱。
事實上,目前汽車銷售行業中,違規強制搭售車險的行為并不少見,限制車險投保公司、限制車險投保險種等案例頻頻見諸報端。“強制搭售車險行為的頻發,是由于這種行為違規成本幾乎是零,消費者難有選擇權”經濟學家宋清輝介紹稱,“這暴露出監管缺失的現象”。
“這一方面確實存在監管缺失的現象”,朱俊生向藍鯨財經分析稱,“原因在于目前的保險監管主要針對于保險相關行為進行監管,包括銷售端的違規行為都會在監管范圍內,但強制搭售車險的現象多被理解為工商管理部門的執法范圍,由工商部門處理消費者遇到的不合規的市場行為,其此前也有這方面處罰的先例。”
“強買強賣屬于違規行為,但難以對具體行為進行明確的定性界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系主任郭振華指出,這或也是強制搭售行為難進行監管的原因。
提供500萬借款進行“利益置換”,專家稱企業合作需以合規為前提
值得關注的是,公告同時提到,為了滿足廊橋汽車業務剛剛開設的短期資金需要,須由匯安保險給廊橋汽車提供短期借款500萬元,期限30天,借款利率為年化利率5.04%。廊橋汽車在2017年12月剛剛展業,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股東為自然人。對于借款影響,匯安保險指出,其每月返還給廊橋汽車的保險渠道費將作為廊橋汽車對該筆借款的擔保,如廊橋汽車無法按期還款,匯安保險將從每月的保險渠道費中予以扣除并加計罰息。
500萬對于匯安保險所占比重如何?公開資料顯示,今年3月9日,匯安保險披露公告,稱其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申請已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其股票于3月12日起在全國權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
隨后,匯安保險披露其2017年年報,從其營運情況來看,據其合并現金流量表顯示,其去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606.98萬元,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480萬,截止到2017年末,匯安保險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共計達到6668.07萬元。
在營利方面,年報顯示,匯安保險去年營業收入為7299.66萬元,凈利潤為922.52萬元,同比增長49.42%,由此看來,此次對外提供500萬的借款,相當于匯安保險將去年過半的凈利潤借出。
此外,從匯安保險所售產品來看,其目前的主要客戶分別為人保財險沈陽分公司、平安財險沈陽中支、太平財險沈陽中支、永誠財險沈陽中支以及太保財險沈陽中支,5家險企產品在2017年匯安保險銷售金額占比中共計達到69.33%,其中人保財險沈陽分公司與平安財險沈陽中支的產品占比最高,去年銷售占比分別達到28.63%與27.72%,合計占比超過5成,是匯安保險的主要合作方。
那么這筆交易對于匯安保險而言是否劃算?匯安保險在風險因素分析中明確表示,其業務存在依賴關聯方的現象,據其去年年報顯示,匯安保險的保險代理銷售業務主要通過渠道車商開展,其中大部分為控股股東沈陽大眾及其旗下汽車4S店,匯安保險的營業成本主要由向4S點支付的渠道服務費構成,去年匯安保險支付的服務費占同類渠道業務成本的比重仍然較高。
由此看來,與并無關聯關系的廊橋汽車合作,或是匯安保險擴展渠道車商以分散業務收入來源的途徑之一。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對于一方提供借款換取設立營銷服務部資格的“利益置換”行為,朱俊生分析稱,“汽車銷售公司握有客戶資源,當其缺乏資金需要融資,保險銷售公司提供借款是兩者商業協議的一部分,只要雙方基于自愿原則,協議對雙方都有好處,這種合作無可厚非”。
“以前并未聽說過這種行為”,郭振華指出,“但是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企業之間的利益置換現象是正常的”。
“兩者的商業合作需要建立在操作合規的基礎上”,朱俊生再次強調,“如果合作內容涉及要求全部購車者通過營銷部購買保險,違背消費者自愿原則,這種行為是不可行的,這個協議也難以成立”。(藍鯨財經 靳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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