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 銀保監會網站上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經查,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7月至8月,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贈送加油卡的方式,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時任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陳章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會計憑證、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陳章警告并罰款10萬元。
附原文:
渝保監罰〔2018〕19號(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陳章)
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保監罰〔2018〕19號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江北城西大街25號平安財富中心電梯樓層20-21層、16層03、04號
主要負責人:石合群
當事人:陳章
身份證號:44082419741003****
職務:時任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廣州市越秀區環市東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7月至8月,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贈送加油卡的方式,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時任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陳章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會計憑證、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平安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陳章警告并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保監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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