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 銀保監會網站上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經查,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其他利益的行為
2017年1月至11月,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贈送加油卡、通過第三方向投保人贈送維修保養服務費等方式,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王偉對其中向投保人贈送加油卡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車商業務部總經理唐繼勇對其中通過第三方向投保人贈送維修保養服務費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二、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
2017年8月,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編制報表編號為W50741244的報銷單虛假報銷會議費,公司并未實際召開會議。
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營業一部總經理陳黎對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王偉警告并罰款10萬元,決定對唐繼勇警告并罰款7萬元。
上述行為二,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陳黎警告并罰款1萬元。
附原文:
渝保監罰〔2018〕22號(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王偉,唐繼勇,陳黎)
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保監罰〔2018〕22號
當事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153號、131號14層1#、2#
主要負責人:周炯
當事人:王偉
身份證號:65270119640929****
職務: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重慶市渝中區兩路口新村6號****
當事人:唐繼勇
身份證號:14010319690704****
職務: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車商業務部總經理
住址: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一路251號****
當事人:陳黎
身份證號:51021119700822****
職務: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營業一部總經理
住址:重慶市渝中區菜家石堡4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其他利益的行為
2017年1月至11月,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采用向投保人贈送加油卡、通過第三方向投保人贈送維修保養服務費等方式,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王偉對其中向投保人贈送加油卡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車商業務部總經理唐繼勇對其中通過第三方向投保人贈送維修保養服務費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二、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
2017年8月,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編制報表編號為W50741244的報銷單虛假報銷會議費,公司并未實際召開會議。
時任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營業一部總經理陳黎對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王偉警告并罰款10萬元,決定對唐繼勇警告并罰款7萬元。
上述行為二,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太保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陳黎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保監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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