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6月19日,湘保監罰發布了關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處罰信息。
經查,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存在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
太保財險南縣支公司2017年報案號為DCHSW289581700****等4筆小龍蝦保險賠案存在擴大賠付的問題,涉及擴大賠付金額21201.9元。
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經理熊伏民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太保產險湖南分公司蓋章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及相關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 4筆小龍蝦保險賠案檔案復印件及賠款支付回單打印件,熊伏民的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熊伏民警告并罰款1.5萬元。
以下為處罰原文: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8〕28號)
當事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陽市南縣南洲鎮興盛大道(縣政府旁)
負責人:熊伏民
當事人:熊伏民
身份證號:43230219680113****
職務: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經理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新灣鎮明月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存在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
太保財險南縣支公司2017年報案號為DCHSW289581700****等4筆小龍蝦保險賠案存在擴大賠付的問題,涉及擴大賠付金額21201.9元。
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經理熊伏民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太保產險湖南分公司蓋章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及相關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 4筆小龍蝦保險賠案檔案復印件及賠款支付回單打印件,熊伏民的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熊伏民警告并罰款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保監局
2018年6月11日
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6月19日,湘保監罰發布了關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處罰信息。
經查,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存在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
太保財險南縣支公司2017年報案號為DCHSW289581700****等4筆小龍蝦保險賠案存在擴大賠付的問題,涉及擴大賠付金額21201.9元。
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經理熊伏民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太保產險湖南分公司蓋章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及相關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 4筆小龍蝦保險賠案檔案復印件及賠款支付回單打印件,熊伏民的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熊伏民警告并罰款1.5萬元。
以下為處罰原文: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8〕28號)
當事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陽市南縣南洲鎮興盛大道(縣政府旁)
負責人:熊伏民
當事人:熊伏民
身份證號:43230219680113****
職務: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經理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新灣鎮明月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存在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
太保財險南縣支公司2017年報案號為DCHSW289581700****等4筆小龍蝦保險賠案存在擴大賠付的問題,涉及擴大賠付金額21201.9元。
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經理熊伏民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太保產險湖南分公司蓋章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及相關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 4筆小龍蝦保險賠案檔案復印件及賠款支付回單打印件,熊伏民的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行為,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太保產險南縣支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我局決定對熊伏民警告并罰款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保監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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