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從8月1日起,對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從事中運營、事后監督延伸至前期投資決策和后期績效評價,并有的放矢地對境外投資全過程涉及的重要財務問題作出規范。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境外投資業務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有些項目資產狀況不佳,盈利能力不強,投資回報率偏低等問題,究其根源,企業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與之不相適應是重要原因。《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境外投資實現了全過程財務管理,有利于增強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資效益。
《辦法》主要包括5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晰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分別界定了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
二是構建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合理機制。要求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必須考慮財務可行性,對財務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強調履行決策職責的書面紀要、申請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違規決策和盲目決策等問題。
三是規范境外投資事中運營財務管理。對資金管控、成本費用控制、股利分配、外匯業務、財務信息管理、會計資料保存等財務管理事項提出明確要求,以利于增強事中約束。
四是加強境外投資財務監督。要求國有企業采取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和審計制度、開展實地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同時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檢查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要求各級財政部門依托現有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送系統建立境外投資財務報告數據庫,分析監測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運行狀況,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績效評價機制。要求國有企業以集團為單位開展境外投資績效評價,以利于加強追蹤問效。績效評價結果對內可作為企業優化配置資源的重要依據,對外可作為相關部門評估“走出去”政策實施效果、制定完善相關政策、進行國有資本注資等行為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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