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稱,具有行政審批、行業監管、執法監督等職能的市級機關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在2018年6月30日前逐步建立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并報送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區級機關應參照市級機關建立限制清單。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從今年4月28日起,中央組織部、人力社保部規定,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的從業限制期則為兩年。
此次,北京市為貫徹落實中央規定,要求公務員所在單位要與本單位辭去公職的公務員簽署承諾書,明確其從業限制期內主動報告的義務,并主動與其聯系,核查從業情況。
文件同時強調,具有行政審批、行業監管、執法監督等職能的市級機關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在2018年6月30日前逐步建立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并報送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具有行政審批、行業監管、執法監督等職能的區級機關應參照市級機關建立限制清單,報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違反從業行為規定的,意見里指出,公務員所在單位應如實認定并及時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告,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會同工商、經信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和信息數據移轉相關程序,給予個人或接收單位相應處罰并納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統。同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各單位落實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要加強與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聯系、協調和配合,從嚴把關,加大對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此外,各區局級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要將本年度相關情況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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