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今日公布《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慈善組織的財產不得用于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直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投資人身保險產品,投資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金融衍生產品,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
《征求意見稿》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征求意見稿》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慈善組織可以用于投資的財產限于非限定性資產、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慈善組織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類資產,以保證連續3年的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撥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
此外,慈善組織除銀行存款和接受股權捐贈之外,開展投資活動應當采用下列方式: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等投資品種;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和運作財產;直接進行與慈善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直接相關的股權投資。
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理財產品限于自主風險評級為風險水平最低的一級或者二級。 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債券限于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政策性、開放性銀行債券,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的企業(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鼓勵投資綠色債券。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信托產品限于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專門為慈善組織設計、發行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征求意見稿》明確慈善組織的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活動: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直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投資人身保險產品;投資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金融衍生產品,用于對沖風險的除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的投資;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本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規定的慈善活動無關的借款;違法開展保證、抵押,以及將慈善組織的財產用于與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規定的慈善活動無關的質押;將慈善組織的財產以明顯不公允的價格低價折股或者出售;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投資;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參與非法集資等國家法規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動。
《征求意見稿》指出,慈善組織委托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成立的,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公司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具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和穩定投資業績,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最近3年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
此外,慈善組織應當與委托的投資管理機構作出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慈善組織報告:投資的市場價值出現大幅度波動; 投資管理機構發生嚴重虧損,或減資、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 投資管理機構嚴重違規,或者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投資管理機構的相關業務牌照被撤銷或進行限制;有可能使委托財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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