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翼飛律師(北京市合達律師事務所)
2016年至2017年,輿論掀起一股呼吁廢除《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熱潮。諸多自認為是第24條受害者的當事人,通過接受媒體采訪或者網上撰寫文章的方式,要求廢除“不合理”的第24條。廢除的呼聲是如此強烈,最高院最終不得不出面回應,答復該條規定并不存在問題,但仍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第24條作出了補充規定。
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近期也成為第24條“受害者”中的一員。
【背景】小馬奔騰董事長離世 遺孀被判承擔巨額債務
據報道,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拿到新一輪融資7.5億元,其中,建銀文化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領投4.5億元,增資小馬奔騰公司,并受讓李莉(原董事長李明親屬)的部分股權,最終持股比例達到15%。
同時,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明、李莉、李萍與建銀文化簽訂了一份對賭協議,即《投資補充協議》,約定如果2013年12月31日前,小馬奔騰未能成功上市,則建銀文化有權要求李明、李莉、李萍回購上述股權。
但是,2014年1月2日,對賭失敗第三天,李明突然發病去世,其遺孀金燕是否應當承擔股權回購義務,成為懸而待解的問題。
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認定金燕應連帶承擔《投資補充協議》所約定的支付2億元股權回購款的義務。
【解析】當事人喊冤 這個債務到底“該不該還”?
在報道中,金燕認為,當年的“對賭協議”,她本人沒有簽字,巨額的投資款項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也沒有持有過小馬奔騰的股權,因此不應該判決她承擔支付回購款的義務。
實際上,金燕的理解是錯誤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用來處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定。
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原因在于,中國目前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除單獨約定外,夫妻婚后獲取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婚后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一般不可能知曉該債權債務是否出于雙方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財產共有制推定屬于雙方的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抗辯第三人知曉舉債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辯該債權債務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建銀文化訴金燕一案中,《投資補充協議》是作為《關于北京新雷明頓廣告有限公司的增資及轉股協議》的補充協議存在的,在《增資及轉股協議》中,建銀文化向小馬奔騰進行了增資,小馬奔騰由此獲得進一步發展甚至上市的可能。很顯然,如果小馬奔騰由此得以良好運行或者上市,李明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權就會增值,基于婚后財產共有制,該股權的價值為李明、金燕夫妻共同所有,金燕顯然會因此投資行為獲益。也就是說,李明在《增資及轉股協議》和《投資補充協議》中的投資行為實際上是為李明、金燕的家庭生活服務的,該投資行為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該投資行為所產生的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務顯然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能僅僅因為該投資失敗了,就認為產生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投資行為并非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而且,從公開的報道來看,金燕是小馬奔騰的創始人之一,參與了小馬奔騰的管理,并且作為出品人,參與了小馬奔騰多部影視劇的制作。這進一步表明,李明對小馬奔騰公司的投資行為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針對本案,法院判決書認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還包括了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案涉債務即屬于李明在經營公司時產生的債務……其(指李明)負擔股權收購義務的前提,顯然是為了期望小馬奔騰公司上市帶來的經濟等多方面的利益,毫無疑問,該利益亦將屬于金燕,故案涉債務的產生指向家庭經營活動,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可見,法院也是基于相同觀點認定金燕應承擔該股權回購義務。
簡言之,在夫妻婚后財產共有制的基礎上,夫妻一方如果享有夫妻財產共有制所帶來的權利,顯然也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的義務。
【關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存廢】
如上所述,第24條關于“推定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基于夫妻婚后財產共有制而產生的。在保留夫妻婚后財產共有制的前提下,單獨廢止《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會引發一系列嚴重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就是夫妻合謀以離婚的方式惡意逃避第三人債務,其結果會導致社會交易關系處于嚴重不穩定之中,大大提高交易成本。
以本案為例,如果廢除《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則基于夫妻婚后財產共有制,金燕享有李明直接或間接持股中50%的股權價值,但是,對于李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全部債務,金燕卻無需償還一分,這對于合同相對方建銀文化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如果繼續實施夫妻婚后財產共有制,則保留《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對于穩定交易關系、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非常重要。當然,在此基礎上,可以對第24條進一步完善,進而保護未舉債也不會因此獲益的夫妻一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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