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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報 記者 蔡越坤 制約慈善信托發展的法律法規正在補齊。
7月26日,銀監會、民政部聯合印發《慈善信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慈善信托的設立、備案以及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等9個方面進行規定,標志著國內慈善信托規制體系基本建立。
一位信托業人士對經濟觀察報直言:“該《辦法》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今年交辦銀監會的唯一一項重點改革任務,定位非常高。”
國內知名信托專家、西南財經大學兼職教授陳赤對經濟觀察報表示,“首先,《辦法》的頒布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參與慈善信托的積極性,有利于提振民眾參與慈善信托的信心。從實踐來看,信托公司通過慈善信托參與到慈善事業中來,確實有利于慈善合同更周密、流程更嚴謹、規則更細致、資金更安全、費用更節省、信息更透明、公信力更高。”
統計顯示,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來,共成立慈善信托32筆,實收信托規模約1.24億元,涉及扶貧、教育、留守兒童等多個慈善公益領域。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辦法》明確表示慈善信托相關人員享受稅收優惠,但具體方案并未明確,信托業內人士希望有關部委協調合作促進稅優政策的出臺。
發展步伐緩慢
《辦法》所稱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掇k法》還針對慈善信托的特殊性作了特別規定。第一,全部公益原則。慈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二,對于資金信托,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并且依法開立慈善信托資金專戶;第三,慈善信托財產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以運用于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產,但委托人與信托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防止借慈善信托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洗錢等活動。
實際上,公益信托可追溯至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布實施,公益信托作為第六章而備受關注。由于實際運作過程中,受制于審批環節以及配套法規的不完善,公益信托始終沒有得到大范圍的推廣?!缎磐蟹ā芬幎ü嫘磐械脑O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準,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準,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義進行活動。但是什么機構屬于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非常不明確。
陳赤表示,截止《慈善法》頒布,信托法雖然頒布了很久,但是并未具體確認公益信托的批準機構,沒有形成統一支持發展的社會環境,公益信托個數寥寥無幾。
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慈善法》專設“慈善信托”,該法的頒布填補了我國多年來在慈善領域的法律空白,對于慈善信托有三大立法突破。第一,改事前審批制為事后備案制;第二,明確備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稅收優惠?!缎磐蟹ā窙]有明確與公益信托相配套的稅收制度,《慈善法》明確經過備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稅收優惠;第三,信托監察人由強制設置改為任意設置?!缎磐蟹ā芬幎ü嫘磐袘斣O置信托監察人,《慈善法》則規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由裁量。
陳赤認為,慈善法頒布后,明確了民政部門是慈善信托的主管機構,通過確認慈善信托是備案制非審核制,提高了慈善信托設立的效率,很大程度上促進信托公司踴躍開展慈善信托活動。
據統計,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來,共成立慈善信托32筆,實收信托規模約1.24億元,涉及扶貧、教育、留守兒童等多個慈善公益領域。
“雖然目前慈善信托金額不是太大,對信托公司當前階段影響有限,但從鼓勵的角度來說值得肯定;該辦法更加鼓勵信托公司參與到慈善信托業務,把慈善信托做的更大,更加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陳赤說。
稅收優惠政策仍未明確
稅收優惠是促進慈善信托的重要手段,稅收優惠政策的不明確也阻礙著慈善信托的發展。
本次《辦法》提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并且,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業務免計風險資本,免予認購信托業保障基金。”雖然《辦法》明確表示慈善信托相關人員享受稅收優惠,但具體方案并未明確。
2012年頒布《信托法》沒有明確與公益信托相配套的稅收制度,2016年9月實施的《慈善法》則明確經過備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稅收優惠,但也并無具體優惠方案。
上述信托業人士表示,慈善信托的關鍵問題是慈善信托參與者否能夠避稅,但此次《辦法》并沒有有效解決該問題。
陳赤表示,《信托法》《慈善法》沒有明確公布與公益信托相配套的稅收制度,本《辦法》雖然明確了經過備案的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享受稅收優惠,但也未明確具體方案。稅收優惠政策不是由銀監會、民政部來制定,尚需要稅務總局、財務部等部門協商來具體制定。
“銀監會推動信托公司的發展,稅收優惠上,國家還是比較慎重,或涉及到一些避稅、偷稅、漏稅的情況。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是銀監會、民政部、稅務總局等多個部委協調出臺方案,短期落實難度很大,但長期而言一定會推動。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一般和慈善基金一起合作,慈善基金會擁有開具票據能抵扣稅收的資格,所以部分情況下慈善信托公司和慈善基金合作,可以緩解委托人做稅收抵扣的優惠的途徑。”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稱。
應進一步鼓勵委托人
根據《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信托公司設立公益信托,可以通過媒體等方式公開進行推介宣傳。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機構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其數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額不受限制。
但此次《辦法》對于慈善信托委托人委托金額數量限制并未明確提出。多位信托業內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稱,《辦法》對于慈善信托委托人委托的環節上還可以有進一步鼓勵的方式。
其中一位人士表示,“《辦法》對于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業務免計風險資本,免予認購信托業保障基金是利好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很大問題是慈善信托資金來源問題,但《辦法》對慈善信托的資金的提供方好處有限,對于慈善信托委托人還應進一步鼓勵。”
袁吉偉表示:“從慈善精神來講,慈善信托委托人不應該按照集合信托委托人來對待,集合信托本身是為高凈值人群做理財服務,涉及到一些風險。慈善信托多為公益慈善目的。從這個角度來講不應該設門檻,應該鼓勵更多人參與到其中。慈善信托不用太設置門檻,應該向慈善向捐助一樣,一分錢也不嫌少,更加有利于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陳赤認為,目前階段,信托公司設立的慈善信托一般金額比較小。由于慈善信托本質上不同于私益信托,可以合理地期待。關于慈善信托,首先,委托人人數不應受到限制;其次,委托人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辦法來甄別;再次,委托人的資金金額可以不設下限;最后,不一定非得采用雙錄、面簽合同的方式來接受捐贈委托。如果這些訴求能夠一一落實,當有利于信托公司面向更廣泛的人群、動員更多力量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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