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廣發、嘉實、招商、易方達、南方、交銀施羅德等多家基金公司,旗下多只基金發布了關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些公告都主要強調了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公告還顯示,本次調整的贖回費率,是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要求進行的調整。
4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規
2017年8月31日,監管機構發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于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但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仍然給予6個月的緩沖期。即自2018年4月1日起,所有基金將按照符合《規定》的方式運作,全面實施新規。
隨著6個月期限臨近,各家基金公司紛紛加快了修改基金合同的進程。
《規定》顯示,“基金管理人應當強化對投資者短期投資行為的管理,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事先約定。”
“這樣做,能夠有效防止某些人或機構,利用內幕信息快速申購和贖回進行套利。”一資深市場人員表示,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假設,一只基金持有的某只股票10%的倉位,該只股票一個漲停后,基金凈值增加1%,兩個漲停后就是2%。從固定收益的角度看,一年有4%或5%就很好了,相比起來,這樣的收益是非常高的,所以有些機構可能會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短線套利。現在7天以內收1.5%的贖回費率,大大削減了套利空間,這樣就把可能會有的內幕交易套利資金拒之門外,是保護原持有人利益的一個很好的做法。”
贖回費調整有差異
從一些給出贖回費方案調整的基金公告來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基金公司都根據《規定》要向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自然日)的投資者,收取不少于1.5%的贖回費,但在贖回費的設計上,仍然有所差別。
首先,同一家基金公司收取贖回費的費率設置有差異。
例如廣發基金公告就顯示,對旗下不同的基金設置了不同的贖回費檔位。其中,對廣發聚富混合等20只基金,在修改贖回費率后規定,持有日期小于7天,贖回費率為1.5%;7天(含)~30天(含)贖回費率為0.5%;大于30天的則不收取手續費。另外,對廣發美國房地產指數(人民幣)等17只基金的贖回費率,則只分為7日內、7日及以上兩檔收取,小于7天贖回費為1.5%,持有7天及以上則不用繳納贖回費。同時,其還表示,將暫停廣發養老指數A等10只基金C類收費模式的申購業務。
其次,《規定》提及將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但對于7日外的部分,各家公司的操作卻并不相同。
仍如廣發基金公告顯示,在C類收費模式下,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為持有期少于(含)30天的投資者;而融通通頤定期開放債券基金則將贖回費率設計成四檔,并對持有期7日(含)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金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最后,各家基金公司贖回費的計算方式也有不同。
嘉實基金公告顯示,在其贖回費調整方案中,對旗下9只基金進行了特殊說明,將其計算方式分為兩類。一類凈贖回金額為“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1-贖回費率)”;另一類則分為部分贖回、全部贖回兩種情況,部分贖回的凈贖回金額為“贖回份額×1.00元×(1-贖回費率)”,全部贖回的凈贖回金額為“贖回份額×1.00元×(1-贖回費率)+該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基金公司對旗下基金贖回費的大調整中,牛妹還發現,基金的C類份額成為被“重點”說明的對象。由于沒有申購費,按日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C類收費模式,成為短線操縱的投資者的首選。而此次《規定》的全面實施,將增加短線投資成本,因此這也被認為是對于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資者征收的一種“懲罰性”贖回費。
總的來說,對于各家基金公司有差異化地調整旗下基金贖回費,投資者在購買相關基金產品時,需要多加留意基金合同和基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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