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親同判實刑,罰沒3573萬,首例零口供老鼠倉案判了!事出華夏基金前交易員,200萬本金獲利近9倍
首例“零口供”老鼠倉案一度震驚業界。而今交易員與父母雙親一道,同獲3年-6年不等的實刑,被罰沒總金額達3573萬元,更令人唏噓。
券商中國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重慶市一中院對重慶市公安局偵辦的“王某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涉案嫌疑人均獲實刑。該案為全國首例“零口供”老鼠倉案。根據判決書:
1、主要犯罪嫌疑人時任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某獲刑6年6個月,判處罰金900萬元;
2、其父王某某獲刑3年6個月,判處罰金210萬元;
3、其母宋某獲刑4年,判處罰金690萬元;
4、且違法所得1773.66余萬元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涉案當事人均未再上訴。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知名大學法律系畢業高材生,案發后研究了大量判例資料,與其父母構筑了牢固的心理防線,始終緊閉牙關,這也成為了中國證券史上首例零口供老鼠倉案。
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律人士表示,本案的證明規則對同類案件的審判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200萬本金兩年半獲利近9倍
2014年底,公安部交辦“華夏基金管理公司郭某等4人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獲利5261萬元”重大案件線索,指定由重慶市公安局管轄。
其中一條線索查明,嫌疑人王某伙同其父母王某某和宋某,利用王某任職期間掌握的未公開信息,動用不到200萬元的資金,通過關聯賬戶交易股票,交易金額8.78億余元,非法獲利1773萬余元。
證監會稽查部門移交的線索顯示,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涉案賬戶與華夏基金旗下多只基金的趨同度高度匹配,平均達到90%以上。王某父母承認自己對涉案賬戶的控制操作,但卻否認接受王某的指令交易股票。王某本人也始終拒絕承認與賬戶交易的關聯關系。
稽查人員從公司其他交易員的口中了解到,該基金公司2011年8月8日之前有一個所有交易員通用的公共賬戶,后因公司內控升級而關閉。
在公司配合下,稽查人員順利地拿到了王某每次登陸公共賬戶的時間。在對比數據之后,稽查人員發現王某登陸公共賬戶與涉案賬戶交易的前后關系高度吻合。由于涉案賬戶開立時間較早,交易持續時間長,賬戶交易時間距離調查時間已經超出了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范圍。本案直接移送公安機關。
2014年10月左右,重慶市公安局接辦該案,在全局抽調精干警力,以經偵總隊為主成立專案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在他們看來,前期掌握的客觀證據不能夠直接證明王某將未公開信息傳遞給其父母和指示父母進行交易的過程。在口供未取得突破情況下,如何證明王某等人的犯罪行為,是本案難點。
面對僅有的一堆客觀交易數據,專案組想到客觀歸罪。對于任何一名刑事偵查員來說,要把“零口供”案件辦成鐵案都是挑戰。
專案組經過縝密分析,將賬戶交易特征進行比對:
第一方面是以王某入職華夏基金至2011年8月8日為界,調取王某父母在此之前、期間以及之后的賬戶交易特征變化進行比對。
專案組發現,王某父母的賬戶在其進入基金公司之前的操作符合典型的散戶交易特征。
在王某入職華夏基金一段時間之后,王某父母控制的賬戶資金量明顯增大,更重要的是交易特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幾十上百萬的資金只買入一兩只股票,并且快進快出。二次轉折發生在2011年8月9日。在公司交易員公用賬戶停用之后,涉案賬戶將股票清空,并部分賬戶銷戶,仍在交易的個別賬戶又恢復散戶交易特征。
第二方面是針對涉案賬戶與華夏基金基金產品的趨同性方面,專案組也進行了更加細致的排查。考慮到王某的債券交易員身份,從按日排查,到交易時間精確到秒的排查,再到賬戶趨同度的比較。為了保證比對萬無一失,專案組辦案人員多次前往交易所查詢數據,修正數據比對方案。
最終的結果基本印證了專案組“三個時間的匹配”的邏輯,即:
先有基金經理交易指令下達,才有王某看到,王某傳遞信息之后,其父母才進行操作交易。單個賬戶匹配度最低的也是在85%以上,“也即從客觀上排除了王某父母交易在前的可能性。”
涉案人員均獲實刑,罰沒3573萬元
什么是“老鼠倉”?
“老鼠倉”又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金融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如本單位受委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規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泄露未公開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謀取非法利益或轉嫁風險。
根據判決書,主要犯罪嫌疑人時任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某獲刑6年6個月,判處罰金900萬元;其父王某某獲刑3年6個月,判處罰金210萬元;其母宋某獲刑4年,判處罰金690萬元;且違法所得1773.66余萬元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涉案當事人均未再上訴。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知名大學法律系畢業高材生,案發后研究了大量判例資料,與其父母構筑了牢固的心理防線,始終緊閉牙關。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在案件嫌疑人集體“零口供”的情況下,專案組基于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和內幕交易罪法律淵源,歷史沿革的認識,認為老鼠倉與內幕交易罪具有共同的表現形式。
從刑法增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立法本意角度出發,參照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司法問題的解釋》,在證明王某涉案賬戶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時,應當認定涉案賬戶相關交易行為是利用未公開信息而進行的。公安機關的這一觀點也得到了檢法部門的認可和支持,為案件的成功判決奠定了堅實基礎。
國浩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資深顧問萬志堯對記者表示,本案的證明規則對同類案件辦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此外,在司法解釋出來之前,本案量刑也具有一定參考意義。記者還了解到,本案已被納入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釋的參考案例。
業界呼吁相關司法解釋盡快出臺
“老鼠倉”案件是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比例最高的一類案件。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4月25日發布《證券犯罪檢察白皮書》。白皮書顯示,2012年至2017年,該院共辦理涉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11件12人,約占案件總數的52%。特別是2015年以來,每10件證券犯罪案件中,有9件均為“老鼠倉”案件。不僅如此,“老鼠倉”案件內外勾結、合伙作案現象突出。
為有效預防和懲治證券犯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建議,及時完善證券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懲治證券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提高打擊證券犯罪的精細化水平,加強對新型證券交易形式和“上下游”環節的監管,避免形成新的風險集聚地和監管盲點;協助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單位完善內控機制,爭取從源頭遏制特定信息的非法擴散與外流。
近年來,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監控系統全面升級、執法力度不斷加大,金融資管機構一批長期隱蔽的“老鼠倉”交易陸續曝光,相關從業人員受到法律嚴懲。
記者了解到,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指導下,證監會深化與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的執法合作,進一步健全打擊“老鼠倉”的協作機制。同時,“老鼠倉”案件的刑事司法解釋立法工作也正在積極推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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