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3日,中基協公告稱,證券私募公司要從事投顧業務,從3月23日起要到協會的資管業務平臺填報材料,滿足“3+3”的投顧資質要求,并且經過協會確認。已在做投顧業務的私募,補錄的時間要求是在6月30日之前完成。沒有完成信息補錄的私募,就不能再給別的機構做新產品的投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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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謝欣
今年3月23日,中基協公告稱,證券私募公司要從事投顧業務,從3月23日起要到協會的資管業務平臺填報材料,滿足“3+3”的投顧資質要求,并且經過協會確認。已在做投顧業務的私募,補錄的時間要求是在6月30日之前完成。沒有完成信息補錄的私募,就不能再給別的機構做新產品的投顧了。
6月底前須達到“3+3”要求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基協要求私募從事投顧業務必須在今年6月30日之前滿足“3+3”的投顧資質要求,否則就不能從事投顧業務。“3+3”私募投顧資質要求主要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至少有3名工作人員有不少于3年的可追溯業績,其中業績情況需要經過托管、審計等公允機構出具相應的產品報告或其他證明材料予以證明,這一監管新舉措抬高了證券私募類投顧業務的門檻。
中基協提出明確要求:首先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做投顧業務,需要在線上提交材料,包括投資管理人員的投資業績等情況,協會將對此進行確認;其次是已經在做投顧業務的私募,需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補錄,不做好信息補錄就不能再給新申請備案的投顧產品提供投資建議服務了,沒有及時補錄投顧信息將不能再做業務。也就是說,在2018年6月30日之后沒有滿足“3+3”投顧資格的私募,以后就不能再給別的機構做投顧,至少新產品不能找不符合要求的投顧。
此外協會還表示,已成功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相關備案產品提供投資建議服務的私募,需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過資產管理平臺(AMBERS系統)上述模塊補錄相關信息。在此期間,此類私募仍可向機構存量及新備案產品提供投資建議服務。同時基金業協會也明確表示,2018年6月30日后私募仍未進行信息補錄的,應當在完成信息補錄工作之后,方可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新申請備案的產品提供投資建議服務。為了防止有弄虛作假的情況,中基協還明確了一點,對于在填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或后續違反相關規定的,協會將依據相關自律規則進行處理。
從《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了解的情況看,實際上私募投顧業務需滿足“3+3”的投顧資質要求,對于大中型私募來說,沖擊相對較小。但對于“單打獨斗”的小私募來說,就很難找到符合要求的投資經理和承擔增相應的人力成本。
中小私募為資質要求四處奔走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落地的資管新規中,明確私募基金可以作為投資顧問為更廣泛的資金來源提供資管服務。資管新規也就為私募投顧業務與銀行合作打開了大門,銀行可以直接聘請私募作投資顧問。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私募機構因為需要滿足投顧資質問題而四處“抓人”就不難理解了。
據格上理財數據顯示,截至目前,證券私募顧問管理總規模約8500億元。在當前形勢下,一些中小型私募想要承接接銀行資金的投資顧問業務,就必須滿足“3+3”的資質要求。而通過掛靠、借人等方法是行不通的,目前最為直接的辦法就是招聘新的符合要求的投資經理,但是投資經理是公司的核心人員,身價會比較高,還或要給予股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一些沒有滿足資質要求的私募更多是選擇暫停相關業務,積極地招聘新人。深圳某小型私募就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近期公司和渠道洽談一款產品,但因為投顧人數不夠,正急著尋找符合條件的投資經理。為此公司曾為找符合要求的人四處奔走,嘗試過找兼職、借人、掛靠等許多辦法,但最終都未能使問題得到解決。
此外不少私募目前尚不具備協會會員資格,公司投資經理經常不滿3人,或不具備3年的投資管理業績。而中基協要求這些私募管理人必須得提供之前的投資管理證明材料,那么對于從公募或券商等機構出身的私募投資經理,相對較為容易。但如果之前公司做投顧業務,在投顧協議上顯示的投資顧問往往是機構名稱,而不是投資經理的名字,這樣就無法證明投資經理的投資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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