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更加“嚴厲”的保險公司股權辦法20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如果按此實施,正在排隊申請保險牌照的公司們請注意:你們可能要馬上回去改材料了。
先來看看新辦法征求意見稿相比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和現行的辦法(2010年版)究竟嚴厲在哪兒:
1、股東分類“三類”變“四類”。
2、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和信托產品、自然人購上市保險公司股票限5%。
3、提高對保險股東的財務要求。
4、有“黑歷史”一票否決,控制類股東“四不準”變“十不準”。
5、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股東,將不得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并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的處置措施。
6、“穿透式”監管入股資金,非自有資金將被追溯。
2015年起,一些資本大鱷將保險公司用作融資平臺,在資本市場頻繁舉牌,形成了不良的示范。為了堵住漏洞,補齊監管短板,保監會開始醞釀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去年12月,保監會發布第一次征求意見稿,今日,保監會再發征求意見稿,相比第一版更加嚴格、細致。
保監會表示,修訂該辦法是為了規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加強公司治理監管。
多位保險公司人士在細讀了新版征求意見稿后表示,辦法更加細致規范,提高了保險公司的設立門檻,讓很多資金實力不強、純粹想拿保險資金做資本運作平臺的公司增加了進入難度。新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將更加有依據,爭端更少。
資本大鱷競逐保險牌照的時代,可能真的要過去了。今年以來,上市公司申請保險牌照的公告出現了明顯退潮。
券商中國記者將新辦法征求意見稿與2010年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作出詳細對比與梳理,以饗讀者。
股東分類“三類”變“四類”
2010年的股權管理辦法僅對投資人按境內、境外投資簡單分類。第一版征求意見稿首次將股東按照持股比例、資質條件分為三類,新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分為四類,將財務類股東分為財務Ⅰ類和Ⅱ類,進一步細化的股東類別便與監管更好地進行分類監管:
財務Ⅰ類股東:持股比例<5%
財務Ⅱ類股東:5%<持股比例<15%
戰略類股東:15%<持股比例<30%
控制類股東:30%<持股比例,或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單一資管計劃和信托產品購上市險企股票限5%
新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財務I類股東”,是指持股比例不超過5%的股東。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隊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I類股東。自然人只能通過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I類股東。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自然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得超過5%。
第一次征求意見稿中對財務類股東的定義是持股不足10%的股東。而二輪征求意見時,通過引進“財務I類股東”,將持股上限降到了5%。
資產管理計劃、信托產品可以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新規表示,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或者信托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的5%。具有關聯關系、委托同一或者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合并計算。
新的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境內有限合伙企業不得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提高對保險股東的財務要求
股東分類細化后,新版征求意見稿中對于股東的資質要求進行了整體調整,尤其是針對入門版的財務Ⅰ類股東,在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等原有條件基礎上新增了“財務經營狀況良好,有合理水平的營業收入”要求。
針對戰略類股東,由于持股比例由10%<持股比例<20%變為15%<持股比例<30%,戰略類股東的凈資產要求亦從不低于2億元提高到不低于10億元。
控制類股東因為要滿足所有四類股東要求,股東資質要求達到十個,總資產要求不低于100億元。
(一) 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二) 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 信譽良好,投資行為穩健,核心主業突出;
(四) 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 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十億元人民幣;
(六) 凈資產扣除長期股權投資余額(包括本項投資在內)為正;
(七) 總資產不低于一百億元人民幣;
(八) 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九) 納稅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
(十)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黑歷史”一票否決,控制類股東“四不準”變“十不準”
與第一版意見稿一樣,有過“黑歷史”的投資人或被保險業拒之門外,曾委托他人或代持保險公司股權、提供虛假材料等黑歷史的不能成為股東。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不誠信商業行為、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不正當行為的不能成為控制類股東。
對于控制類股東,保監會還增加了經營計劃不具有可行性、財務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持續經營、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等新的要求。
(一) 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的;
(二) 經營計劃不具有可行性的;
(三) 財務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的;
(四) 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的;
(五) 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的;
(六) 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
(七) 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的;
(八) 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 曾經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不正當行為的;
(十)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與過多家險企籌建的一位人士對記者表示,保險牌照的稀缺性決定了資本對它的追逐性和盲目性,更有甚者將保險公司當作“現金奶牛”而欲涉足其中。目前排隊等待批籌的保險公司數量達200多家,其中“打醬油”的也不在少數。券商中國記者統計發現,2016年以來,保監會明確不予許可籌建的保險公司有8家,由于經營發展規劃沒有形成系統可行的商業模式而被保監會拒之門外的不在少數。
有業內人士認為,監管細化了管理要求是好事,但是有些表述很難量化,例如核心主業不突出且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股權結構不清晰等規定,不知道監管實際審核時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股東行為約束更嚴
新規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并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的處置措施:
(一)股東變更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二)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未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四)通過接受表決權委托、收益權轉讓等方式變相控制股權;
(五)利用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自我注資、虛假增資;
(六)其他不符合監管規定的出資行為、持股行為。
“穿透式”監管入股資金非自有資金將被追溯
與第一版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到保監會“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分類監管和穿透式監管”。
在對入股資金的監管方面,延續了第一版征求意見稿重視度,專設一章對股東入股保險資金的來源進行嚴格規定,并在“投資人取得保險公司股權的資金,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一條后,進一步強調“自有資金以凈資產為限。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根據穿透式監管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
意見稿嚴禁股東挪用保險資金,或者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
一家保險集團投資部人士表示,與第一稿征求意見稿相比變化很多,核心是明確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強調實施分類監管和穿透監管,特別強調自有資金投資的要求。
附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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