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與現金貸一樣野蠻生長、亂象頻發的助貸,已經被監管層納入整治的視野。
11月21日,由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
到底有多少機構從事助貸業務?這恐怕是個謎。一家第三方機構的負責人表示,因為除了少部分在線上開展助貸業務,更多的機構在線下開展業務。從我們提取的數據看,涉及助貸業務的機構有近千家,如果算上線下助貸機構估計不止千家。
對助貸業務“回歸本源”的理解,有業內人士表示,主要的含義是不承擔擔保承諾、不提供資金、不向借款人收錢,不過這并不代表對助貸模式一刀切,《通知》主要規范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的業務合作,不允許與沒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合作,絕大多數助貸機構面臨倒閉的情況應該不會發生。
在監管趨嚴的大勢下,助貸機構今后的出路在哪里?“助貸機構可以挖掘自身場景優勢、數據優勢,初步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優勢客戶再推薦給合作機構”,開鑫金服總經理周治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助貸機構應該將此類優勢與銀行風控體系對接,作為銀行風控的輔助,完善風控鏈條,提升風控準確性。
雙贏背后暗藏風險
如何定義助貸業務,麻袋理財研究院認為,助貸業務是指助貸機構利用自身掌握的獲客、風控及貸后管理優勢,向資金方(包括網貸、消費金融公司、小貸、銀行、信托等)推薦借款人,并獲取相關服務費的業務。與借款人自己去傳統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相比,通過助貸機構可以縮短申請時間、提高通過效率、快速獲取貸款。
隨著線上理財端的運營成本不斷走高,不少互聯網金融平臺選擇了與銀行等機構合作的助貸模式。更有一些平臺干脆舍棄理財端業務,主動定位于助貸機構,如我來貸、大數金融、房互網等。
一方面,助貸模式能夠提高互聯網金融平臺和銀機構雙方業務能力、降低運營成本,是一種雙贏的模式,因此助貸機構數量規模迅速增長。另一方面,這一模式背后也暗藏風險。有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助貸機構主要有兩大風險:一是,風控能力不足導致的經營風險,這種風險會傳導給合作的金融機構;二是,對借款人利率過高、欺詐宣傳、信息安全、暴力催收等。
而第二種風險在現金貸平臺中尤為明顯。因此,《通知》也對助貸業務進行規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并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銀行助貸模式并未一刀切
這是否意味著助貸業務被叫停呢?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通知》實際是主要規范的是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的業務合作,不允許與沒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合作,絕大部分助貸機構面臨倒閉的情況不會發生。
他指出,在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過程中,業務的標準和風險控制模式一定是銀行與助貸機構共同協商,雖然小額業務都是系統自動審批,但是自動化審批的標準是銀行去設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第三發機構做了風險識別,不代表銀行就把核心的風險控制環節外包出去了,按照銀行對風險的把控原則,一定會有自己的標準和模型,銀行還是會做獨立的審批。“目前市場上與銀行合作的助貸機構,相當部分都是有資質的。比如說互聯網銀行和互聯網小貸,他們有流量優勢,但是在吸儲、注冊資本金等方面能力不足,通過與傳統大型銀行和城商行合作開展助貸業務,優勢互補,這種合作是正常的”,方頌說道。
“影響是一定有的,但肯定不是對助貸業務的一刀切”,前述業內人士表示,如“銀行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發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并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等條款。現在不能擔保,息費不能由合作的機構去收取,這點對助貸業務會有一定影響,但是這種影響通過調整合同操作可以解決。
助貸業務未來將進一步規范
實際上,對于助貸業務的監管并不是剛開始。今年8月份,網上就曾流傳出一份《關于聯合貸款模式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到“貸款人應將聯合貸款的合作機構現定于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持有金融牌照并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雖然主體是聯合放貸,但也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是針對助貸模式。
對于助貸業務未來的監管將會進一步推進,不少業內人士都持肯定態度。“助貸模式的初衷,是把傳統金融機構、金融持牌機構的資金資源與有數據、流量、獲客優勢的機構結合,提高放貸效率,實現優勢互補”,周治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下一步的調整,可能主要還是“糾偏”,規范助貸模式回歸本源,例如在從業資質、風險撥備、客戶篩選標準、合作范圍等方面提出更明確的要求。
“對助貸機構的整治規范,主要是此前相關業務費率過高、催收方式不合法、風險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擴散導致的。目前,監管部門已經針對這些問題,陸續出臺了相關規定,例如,年化利率不得超過36%、不得采取暴力催收,不得采用兜底模式,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將核心業務外包給沒有資質的助貸機構等”,對于助貸機構如何取得進一步發展,周治翰認為,從業機構還應該自覺優化運作流程、加強風險控制與借款人準入,做好事前評估、事中控制與事后監督。另外,還需要強化信息披露,特別是要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真實費率水平;履行金融消費者教育義務,提高他們辨識風險、自我保護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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