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于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自2014年3月實施以來,在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不斷深化,不同類型銀行在業務模式、復雜程度、資產負債結構等方面的差異逐步顯現,對流動性風險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訂《流動性辦法》能更好地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夯實流動性風險管理基礎,提高風險抵御能力,服務實體經濟,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衡量銀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業務發展的程度,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衡量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否覆蓋壓力情況下的短期流動性缺口,適用于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衡量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共4章75條,7個附件。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適用范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以及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總體要求。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措施。第四章“附則”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實施時間、參照執行的機構范圍,以及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匹配率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實施安排等。《流動性辦法》的7個附件具體說明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重點環節的技術細節,以及定量指標的計量標準。
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定性要求,根據商業銀行特點設定了差異化的定量監管標準,并提出了統一的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工具,構建了較完備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中,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與《辦法》同步執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采用分階段達標安排,商業銀行應分別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流動性匹配率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在2020年前暫為監測指標。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為促進商業銀行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近日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流動性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4年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試行)》)對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起到了積極作用。2015年9月,根據《商業銀行法》修訂進展,《流動性辦法(試行)》也進行了相應修訂,將存貸比由監管指標調整為監測指標。
近年來,隨著國內、國際經濟金融形勢變化,銀行業務經營出現新特點。《流動性辦法(試行)》只包括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指標。此外,作為巴塞爾Ⅲ監管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巴塞爾委員會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國際標準。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國商業銀行業務特點,借鑒國際監管改革成果,對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于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三、三個新量化指標的監管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凈穩定資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穩定資金除以所需的穩定資金,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資產負債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凈穩定資金比例風險敏感度較高,但計算較為復雜,且與流動性覆蓋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與流動性覆蓋率相同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
二是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于優質流動性資產除以短期現金凈流出,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越充足,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越強。該指標與流動性覆蓋率相比而言更加簡單、清晰,便于計算,較適合中小銀行的業務特征和監管需求,因此適用于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
三是流動性匹配率,等于加權資金來源除以加權資金運用,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低,說明銀行以短期資金支持長期資產的問題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動性匹配率計算較簡單、敏感度較高、容易監測,可對潛在錯配風險較大的銀行進行有效識別,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
四、如何差異化運用監管指標?
答:《流動性辦法》規定,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但部分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已具備一定的精細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對復雜的定量指標。為支持中小銀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滿足相關條件,可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不再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監管要求。
五、《流動性辦法》的實施安排是怎樣的?
答: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為避免對銀行經營及金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根據新監管指標的不同特點,合理安排實施時間。一是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采用分階段達標安排。商業銀行應分別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二是流動性匹配率暫作監測指標。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動性匹配率按照監管指標執行,在2020年前暫作為監測指標。三是對凈穩定資金比例不設置過渡期。考慮到該指標已具有較長的監測歷史,銀行較為熟悉,且人民銀行已將其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因而不對其設置過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是賦予資產規模新增到2000億元的銀行一定的緩沖期。考慮到銀行資產規模總體持續增長、但個別時期有所波動的情況,對于資產規模首次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在首次達到的當月仍可適用原監管指標。自次月起,無論資產規模是否繼續保持在2000億元以上,均應適用針對2000億元以上銀行的監管指標,即2020年前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和流動性比例,2020年后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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