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2017年第172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創新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附件1)。
(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達到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附件2)。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附件3)。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據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發展、技術進步和車型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條件。
四、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目錄》申請報告(附件4),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質量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稅務總局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
五、對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在“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六、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其他虛假信息等手段騙取列入《目錄》車型資格的企業,取消免征車輛購置稅申請資格,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對已銷售產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或者取消免征車輛購置稅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七、從事《目錄》申請報告審查、審核,辦理免稅審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1.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2.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
3.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求
4.《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申請報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
單位: km
類 別 | 乘用車 | 客車 | 貨車 | 專用車 | 測試方法 | ||||
純電動 | ≥100 | ≥200 | ≥80 | ≥80 | M1、N1類采用工況法,其他暫采用40km/h等速法。 | ||||
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 | ≥50(工況法) | ≥50 | ≥50 | ≥50 | M1、N1類采用工況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暫采用40km/h等速法。 | ||||
≥70(等速法) | |||||||||
燃料電池 | ≥300 | ≥300 | ≥300 | ≥300 | M1、N1類采用工況法,其他暫采用40km/h等速法。 |
注:1.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無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
2. M1類是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N1類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車輛。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
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m≤1600kg時, Y≤0.012×m+2.5;m>1600kg時,Y≤0.005×m+13.7。
4.工況純電續駛里程低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B狀態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70%。工況純電續駛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狀態百公里耗電量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要高于95Wh/kg,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節油率水平要高于40%。
四、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技術要求
1.裝載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2.純電動貨車、運輸類專用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9Wh/km·kg,其他類純電動專用車噸百公里電耗(按試驗質量)不超過10kWh。
五、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乘用車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不小于10kW,商用車不小于30kW。
附件2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
序號 |
檢驗項目 | 標準名稱 | 標準號 | 備注 |
1 | 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池 | GB/T 18333.2-2015 | 6.2.4、6.3.4 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
車用超級電容器 | QC/T 741-2014 | |||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31484-2015 |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準進行考核。 | ||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31485-2015 |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 ||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31486-2015 | |||
儲能裝置 |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 GB/T 31467.3-2015 | 對于由車體包覆并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臺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 |
(電池包) | ||||
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池包) | 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 | GB/T 34014-2017 | 實施時間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要求時間為準。 | |
2 | 電機及控制器 |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1部分:技術條件 | GB/T 18488.1-2015 |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 |
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 ||||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 GB/T 18488.2-2015 |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 ||
3 | 電動汽車安全 |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 GB/T 18384.1-2015 |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 ||||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 ||||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 GB/T 18384.2-2015 |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 ||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 ||||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 GB/T 18384.3-2015 |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 ||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 ||||
9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 GB/T 24549-2009 | |||
4 | 電磁場輻射 |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 GB/T 18387-2008 | |
5 | 電動汽車操縱件 | 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 GB/T 4094.2-2005 | |
6 | 電動汽車儀表 | 電動汽車用儀表 | GB/T 19836-2005 | 4.2電磁兼容試驗結合GB/T 18387-2008標準的方法和要求進行。 |
7 | 能耗 | 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 GB/T 18386-2005 | |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 GB/T 19753-2013 | |||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 GB/T 19754-2015 | |||
8 | 排放 |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測量方法 | GB 19755-2016 | |
9 | 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24552-2009 |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于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
10 | 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 |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 GB/T 28382-2012 | |
11 | 燃料電池發動機 |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 GB/T 24554-2009 | |
12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 GB/T 26779-2011 | |
13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技術要求 | GB/T 26990-2011 |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試驗方法 | GB/T 29126-2012 | |||
14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20234.1-2015 |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 GB/T 20234.2-2015 |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 GB/T 20234.3-2015 | |||
15 | 通信協議 |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 | GB/T 27930-2015 | |
16 | 碰撞后安全要求 | 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 GB/T 31498-2015 | 采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
17 |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 QC/T 838-2010 |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
18 |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 |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 GB/T 32694-2016 | |
19 |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 GB/T 32960.2-2016 | |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 GB/T 32960.3-2016 | |||
20 | 定型試驗 |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 GB/T 18388-2005 |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 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 |
4.3可靠性行駛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準4.9可靠性要求考核。 |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 GB/T 19750-2005 | |||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 QC/T 925-2013 | |||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 GB/T 18385-2005 |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 GB/T 19752-2005 |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鐘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 GB/T 26991-2011 |
注:本目錄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標準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附件3
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求
提出申請的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2.企業應當持續滿足生產一致性相關規定,確保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保障體系正常運行。
3.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售后服務承諾制度。售后服務承諾應當包括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出現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以及索賠處理等內容,并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發布。
4.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信息。
5.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實施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6.對企業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應提交產品事故檢測報告、后續改進措施等材料,完善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保障體系。
附件4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申請報告
企業名稱: (蓋公章)
企業所在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區)
編制日期 年 月 日
填 報 指 南
一、本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承諾書、已銷售產品安全事故情況說明、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網點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車型基本情況五份材料,其中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承諾書、已銷售產品安全事故情況說明、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網點須于首次申請前提交正式書面材料(一式三份),獲得審核通過后,如上述情況沒有變更,則不需重新提交。《目錄》申請車型基本情況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目錄申報系統”提交。
二、首次申報須同時提交企業工商登記文件、營業執照、企業相關人員從事《目錄》申報工作的委托書、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進口經銷企業產品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進口許可證明復印件。
三、提交資料審核通過后,企業將獲得“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目錄申報系統”申報賬戶。
四、企業獲得申報賬戶后,可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目錄申報系統”,在線填報車型信息。
五、進口新能源汽車車型申請列入《目錄》的,須提交獲得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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