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暉案七大看點
1、3月28日上午,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2、指控吳小暉累計向1056萬余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億元。
3、指控吳小暉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指示公司高管和他人采用劃款不記賬方式,將保費資金共計10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4、被告人吳小暉當庭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5、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6、公訴人舉證吳小暉通過控制的37家公司入股安邦集團,控制安邦集團股份高達98.22%。
7、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證言證明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
新浪財經訊 3月28日消息,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在庭審現場中,被告人吳小暉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余人到庭旁聽庭審。吳小暉及其辯護人對本案的管轄無異議,同時均明確表示不申請回避、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吳小暉被指控兩大罪名,涉案金額752億
吳小暉案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
?。ㄒ唬┘Y詐騙罪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后,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臺,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并主導產品設計,授意制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復 ,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復規模后,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并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止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余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并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于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億元。
(二)職務侵占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于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淀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于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淀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
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護人先后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被告人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吳小暉實際控股安邦集團達98.22%
吳小暉案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出示了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復、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證明安邦財險于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后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
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余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吳小暉妹妹等證言:200多家公司均由吳小暉控制
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視頻、出示證人證言,證明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 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臺,采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準備。
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 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資入股安邦。
公訴人還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余人的書面證言,出酥了工商查詢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前述證言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前述證言的內容。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么多產業公司。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部分產業公司成立于安邦財險之前; 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后進入產業公司,并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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