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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破產管理人被訴第一案 律所被索賠400萬

本報記者 郝成 開封報道

擔任破產管理人近兩年后,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千業律所”)被債權人訴至法庭。近日,《中國經營報》記者從開封中院了解到,這起罕見的破產管理人被訴案,已經被正式受理,千業律所被索賠400萬元(暫定金額)。

這也是目前首例走入公眾視野的管理人被訴案件。業界認為,在當前處置“僵尸企業”和企業破產重整的關鍵時期,本案足以警示破產管理人。

兩年前,法院裁定當地兩家關聯企業重整,但千業律所作為管理人,被指對兩家企業進行了“實質合并重整”。而“合并”操作,并非此前法院裁定內容。

2018年3月,最高院針對破產審判工作下發了一份會議紀要,其中“關聯企業破產”一項,被業界認為系對此前“合并”操作上法規空缺的重要填補,明確了今后破產企業是否“合并”的標準。

記者另了解到,就在4月20日,破產管理人負責人、千業律所律師關憲法,以兩家企業破產管理人名義,向法院遞交了《合并重整申請書》,此舉被債權人解讀為“補漏”。

6月12日,關憲法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雖然早前法院裁定中沒有“合并”二字,但在一個立案案號下,即合并審理兩公司的破產重整,他認為兩家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辦公地等均有混合。至于針對千業律所的訴訟,他表示尚未收到法院方面傳票。

“合并”惹事

2016年8月10日,債權人劉某向開封中院遞交《破產申請書》,分別申請對河南金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甌公司”)和開封市金耀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耀公司”)破產重整。同年8月12日,開封中院做出裁定,受理對金甌公司、金耀公司的重整申請。

作出裁定的同一天,開封中院同時作出《決定書》,稱經“金甌公司和金耀公司主要債權人推薦,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破產法十三條之規定,指定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擔任金甌公司與金耀公司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據了解,金甌公司與金耀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楊海港,且楊海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還有河南東建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建公司”)、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樂頌公司”)等七家公司。千業律所則曾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

記者注意到,2016年12月29日,由兩家公司破產管理人在河南當地媒體刊登“金甌公司、金耀公司合并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該公告稱,金甌公司于2013年3月取得18.921畝商業住宅用地使用權,用于建設“前景國際”項目,且已完成主體90%,因資金鏈斷而停工。“管理人已籌措到政府公益性救助資金2000萬元用于項目的復工建設,目前項目工程正常施工。”

該公告對金耀公司的描述則相對簡單:其于2015年1月取得108.47畝商業用地使用權,因債務而被查封,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經湖南眾智聯合會計事務所初步審計,金甌公司、金耀公司合并賬面資金約3.8億元,合并賬面負債9.9億元,法定期限內債務申報數額為11.9億元。”

這份公告在講明兩家企業基本情況后,也道出管理人“合并重整”的實際操作。公告文末的管理人聯系電話分別為千業律所關律師、郝律師。此后,管理人還曾在2017年9月、2018年3月發布“合并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對兩家公司的負債表述則變為9.2億元。

據了解,金甌公司的債權人較多,但金耀公司的債權人只有三四個,且前者債務較大,資產處置復雜,而后者似乎相對簡單。但“合并重整”則意味著將二者進行混同,這對后者的債權人而言則很不利。金耀公司的債權人以及金耀公司的股東,對合并重整都提出了異議。

2018年6月,金耀公司債權人張某某將管理人千業律所訴至開封中院,請求法院判決管理人向其賠償經濟損失400萬元(暫定金額)。至此,管理人推進兩年的“合并重整”迎來最強反擊,而在此之前,最高院剛發相關通知,國內破產法業界也在論證,認為該案中“合并重整”無法律及事實支持。

6月12日,關憲法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雖然法院2016年的裁定中并未提及“合并”二字,但兩家公司在同一個案號下。他稱根據他的調查,兩家公司在企業法人人格上高度混同,這表現在法定代表人、辦公地、財務、管理人員等方面的高度混同上。且他稱,金耀公司的土地,實際有金甌公司集資款購買。

但金耀公司債權人表示,金耀公司買地款是原來的股東雅樂頌公司付的,與楊海港集資款沒有關系,與金甌公司沒有關系,所有資金往來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不能以有資金往來為由,擅自將兩個獨立的企業法人合并重整。

多方“阻擊”

事實上,就在2018年4月20日,關憲法以兩家企業管理人身份,向開封中院提交了《合并重整申請書》,稱其聘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后,發現金甌公司、金耀公司、東建公司、雅樂頌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現象,符合實質合并重整的條件”。

但此番申請四家企業“合并重整”,被債權人認為是一種掩蓋和補漏——此前管理人對金甌公司和金耀公司的“合并重整”操作,并無法律依據,此前法院裁定也從未提及“合并”二字。

而管理人所提及的“審計”,事實上仍在進行中,且審計單位已經聲明已有數據并非最終數據。而關憲法則稱,審計報告之所以有爭議,是因為該案先由公安介入,后由法院受理破產,許多賬目尚在公安處,審計過程中需要不斷去查看校正,但審計報告本身是可以成為依據的。

也是在這個檔口,原本支持“合并重整”的金甌公司債權人,也開始攻擊管理人,甚至一度公開宣稱管理人之前有“忽悠”之嫌。記者了解到,這一態度變化主要與最高院3月份發出的一份通知有關。

“在這個通知之前,管理人說‘合并重整’是可以的,這方面法律上也比較空缺。但我們之后才知道法院的裁定上根本沒有‘合并’,而且最高院這個通知說得很清楚,哪些情況可以‘合并’,哪些不可以。”6月12日,金甌公司的一名債權人告訴記者。

2018年3月4日,最高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其第六項“關聯企業破產”中,以八段內容,專講此事。

紀要中稱:“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以對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原因進行單獨判斷并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基本原則。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4月28日,人大法學院教授、人大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王欣新,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李永軍,北大法學院教授、人大破產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德風,人大法學院副教授、人大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徐陽光等破產法業界大家,對金甌公司、金耀公司能否“合并重整”進行研討。

專家一致認定,由于開封中院未有“合并重整”的裁定,所以管理人目前的操作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目前已有的材料無法證明兩公司之間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故此“合并重整”方式沒有相應的證據和事實支持。

警示“管理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人民網曾報道,金甌公司集資案在處置過程中參考南方模式,即以破產重整確保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推進相關項目建設。如前述“投資人招募公告”,政府方面曾拿出2000萬元低息救助資金,幫助企業和債權人。

而金甌公司的債權人則表示,管理人最初提出將金耀公司合并重整時,并未詳細解釋其法律依據,也未拿出充分的證據來,但這種說法很受金甌公司債權人認可,因為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從金耀公司“分一杯羹”,損失可能會減少。

“但現在看,這是他們當初為了贏得債權人支持的一個說法,說在法律上是有空缺的,是可以高度自主的,但實際不是這么回事,你說他是不是忽悠?”金甌公司債權人稱,包括破產重整申請人劉某在內的不少債權人,已經公開對管理人表達不滿。

而記者了解到,千業律所在擔任管理人近兩年來,并未能收取到相應的管理費,而如果此番債權人訴訟獲得法院支持,則該所恐怕還要支出一筆錢給債權人作為損失補償。如果管理人沒掙到錢,還要倒賠錢,那將成為國內極為罕見的案例。

“破產管理人權力過大,這是過去業界一直在探討的問題,但權力大,也意味著責任大,有可能被追究賠償責任。過去沒有這樣的案例,并不意味著將來這樣的事不發生,本案無論將來輸贏,債權人發起訴訟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一種警示,就是要告訴管理人,你的責任也很大。”有業界人士稱。過去,破產管理人一度被認為是香餑餑,但隨著本次訴訟的出現,破產管理人的“責任重大”開始顯現。

另據了解,開封中院已經就“合并重整”舉行聽證會,金耀公司兩名主要債權人和金耀公司股東等均提出異議,要求駁回破產管理人提交的對金耀公司合并重整申請。

金耀公司主要債權人張某某提交法院的異議書指出,按照法規,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時有三種方式:1.直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2.隨機并且公開制定中介機構為管理人;3.通過競爭方式指定中介機構為管理人。因此,異議書認為千業律所所謂的“債權人推薦”方式,不符合上述三項中的任何一項,即其破產管理人身份缺乏法律依據。

異議書重點強調,金耀公司資金往來清晰,債權債務清晰,資產清晰,財務賬簿完整并且規范,與金甌公司不存在任何人格混同問題,不能為了一部分債權人的利益去犧牲另一部分債權人的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依法不應當裁定實質合并重整。千業律所方面所提及的審計報告,其審計數據和結論都不明確,不能證明金耀公司與金甌公司之間人格高度混同,且審計報告上并無注冊會計師簽名,依照相關法規,該審計報告并無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法院裁定的依據。

截至發稿時,無論是聽證會還是近日發起的針對千業律所的訴訟,均未有進一步進展。本報將追蹤報道此事,敬請關注。

(編輯:孟慶偉 校對:顏京寧)

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摘錄:

六、關聯企業破產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時,要立足于破產關聯企業之間的具體關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處理。既要通過實質合并審理方式處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關系,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也要避免不當采用實質合并審理方式損害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32.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審慎適用。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以對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原因進行單獨判斷并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基本原則。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33.實質合并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收到實質合并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組織聽證,聽證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人民法院在審查實質合并申請過程中,可以綜合考慮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續時間、各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債權人整體清償利益、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實質合并審理的裁定。

34.裁定實質合并時利害關系人的權利救濟。相關利害關系人對受理法院作出的實質合并審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5.實質合并審理的管轄原則與沖突解決。采用實質合并方式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由關聯企業中的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核心控制企業不明確的,由關聯企業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多個法院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6.實質合并審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實質合并方式審理破產案件的,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各成員的財產作為合并后統一的破產財產,由各成員的債權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順序公平受償。采用實質合并方式進行重整的,重整計劃草案中應當制定統一的債權分類、債權調整和債權受償方案。

37.實質合并審理后的企業成員存續。適用實質合并規則進行破產清算的,破產程序終結后各關聯企業成員均應予以注銷。適用實質合并規則進行和解或重整的,各關聯企業原則上應當合并為一個企業。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確有需要保持個別企業獨立的,應當依照企業分立的有關規則單獨處理。

38.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協調審理與管轄原則。多個關聯企業成員均存在破產原因但不符合實質合并條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相關主體的申請對多個破產程序進行協調審理,并可根據程序協調的需要,綜合考慮破產案件審理的效率、破產申請的先后順序、成員負債規模大小、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級法院確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轄。

39.協調審理的法律后果。協調審理不消滅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對關聯企業成員的財產進行合并,各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仍以該企業成員財產為限依法獲得清償。但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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