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5月4日,證監會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后,5月21日,中國結算就《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登記結算細則》)向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征求意見。
作為一項重要的配套規則,《登記結算細則》的出爐也意味著中國存托憑證(CDR)距離正式落地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如果說證監會的《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是對存托憑證發行上市、存托托管、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全面安排,那么,《登記結算細則》則是針對CDR所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等“后方”具體業務給予明確規范。
登記與存管細則
《登記結算細則》明確,投資者參與存托憑證的認購和交易等,應當使用A股證券賬戶。存托憑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中國結算公司。中國結算將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辦理存托憑證持有人名冊的登記。
存托憑證的所有登記申請人,包括存托憑證的存托人、持有人,或中國結算認可的其他申請辦理存托憑證登記的主體,都采用申報制,審核權歸中國結算。
單就存托人方面,內容規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前,存托人需提交初始登記材料,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初始登記,而在申請辦理初始登記前,還應當先與中國結算簽訂服務協議。
存托人申請辦理存托憑證初始登記需提供的申請材料有: (一)存托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簽訂的存托協議;(二)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存托憑證的批復文件;(三)證券登記申請; (四)中國結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變更登記時,若是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存托憑證,中國結算會根據存托憑證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集中交易過戶登記。而對于協議轉讓、繼承、離婚、法人資格喪失、向基金會捐贈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過戶登記業務,以及因協助執行等引起的其他變更登記,則另行辦理。
值得一提的是,內容明確,中國結算暫不辦理存托憑證的質押登記業務。除了提供存托憑證現金紅利派發、送股、配股、網絡投票等服務外,中國結算的服務還包括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冊服務;向存托人和存托憑證持有人提供存托憑證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等。
結算與交收細則
《登記結算細則》明確,中國結算以人民幣作為存托憑證的結算貨幣,并實行分級結算。
對于存托憑證交易,結算參與人也是需要繳納結算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按照債券以外其它品種的比例計收,證券結算保證金按照權益類證券品種的比例計收。
境外發行的約定
據悉,正在推進的“滬倫通”初期也擬采取存托憑證互掛方式實現兩地市場互聯互通。此前證監會發布的《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已為“滬倫通”預留了制度空間。
而《登記結算細則》則明確,以集中登記、存管在中國結算的股票為基礎,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涉及的賬戶開立以及基礎股票登記結算事宜,適用中國結算有關規定。但境內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之間就存托憑證發行、交易進行的互聯互通業務中涉及的存托憑證登記結算事宜,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站部分文章來源于網絡,版權屬于原作者所有;如有轉載或引用文章/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