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原攀鋼集團公司成都板材責任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鄒桂明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桂明利用其職務便利,在2007年至2016年期間多次收受備件供應商石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12萬元,為石某在備件供應方面謀取利益。
此外在2016年8月,攀鋼紀委收到實名舉報關于攀鋼冷軋廠和成都板材廠備件采購的問題,2017年8月4日,攀鋼紀委對鄒桂明涉嫌違紀問題予以立案審查,并采取“兩規”措施,在兩規期間,被告人鄒桂明交代其犯罪事實。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鄒桂明的親屬鄒某代為退繳贓款12萬元。
據石某的證言,證實他與鄒桂明于2005年左右認識,從2006年到2013年,他作為托普工業(江蘇)有限公司的業務員一直代表公司與攀鋼做生意,主要是向攀鋼供貨。他還稱,鄒桂明作為攀鋼的中層領導,所任的職務與他所在的公司業務有很大關系,對公司業務也有很大的制約權,在公司入圍、投標、質量認定、技術交流、鑒定報告等方面都給他提供了很大幫助,從來沒有難為他,他為了感謝鄒桂明,從2007年到2016年期間,多次送給鄒桂明現金共計1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桂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共計1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并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桂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鄒桂明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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